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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潮久久久不久久久久——探究性生潮现象的原因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体器官捐献人和移植接受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伦理审查工作,包括遗体器官获取伦理审查、活体器官获取伦理审查等。
《工作规则》明确,在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和移植过程中,要遵循有利、不伤害、尊重生命、公平公正、符合规律和公序良俗的基本伦理原则。
根据《工作规则》规定,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工作规则》对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覆盖、委员人数、任职时间、任职条件、表决权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书面意愿是否真实;
(二)遗体器官捐献相关知情同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器官及跨服务区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情形;
(四)遗体器官捐献人及捐献器官医学评估情况;
(五)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
(三)活体器官接受人是否为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查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
(四)活体器官的配型和移植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关技术规范;
(五)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健康和心理状态是否适宜捐献器官;
(六)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
《工作规则》明确,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召开审查会议,根据讨论结果出具意见。情况紧急的,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并保存记录。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出具同意获取遗体器官或同意获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为保障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依法履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负责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相关医疗机构设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加强监管,规范伦理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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